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64号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法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维尔曼咖啡厅,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周亚珍,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维尔曼咖啡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