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永利玩具厂,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谭镇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玉珊,该××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小龙,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新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何国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寄秋,该××员工。
委托代理人:蔡险峰,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市永利玩具厂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图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和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因《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发生软件开发、技术培训和软件许可使用纠纷,故本案案由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和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为此,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