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王丰成,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许士林,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台市新街镇磊精建材厂,住东台市新街镇方塘村八组18号(二苴大桥北侧)。
负责人王亚军,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尹恒祥,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丰成诉被告东台市新街镇磊精建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丰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王丰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丰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丰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