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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秀保与广州腾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63号
案件名称屈秀保与广州腾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屈秀保,广州腾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屈秀保,男,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兴彬,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腾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许娟琼。

本院受理原告屈秀保诉被告广州腾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08.2)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秀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32元,由原告屈秀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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