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26民初124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巨牧卫浴洁具批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坪埔3号兴达厂3单元。
经营者:许丽锦。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巨牧卫浴洁具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