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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原砀山县华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皖民三终字第00126号
案件名称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原砀山县华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三终字第00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

法定代表人:章惠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上诉人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原砀山县华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8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要求停止侵权的商标,并非驰名商标;

上诉人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亦未侵害被上诉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

请求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请,本案确属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应通过实体审理解决。

综上,上诉人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永实审 判 员  夏传国代理审判员  谷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昂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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