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民三初字第00003号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银周,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葛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蓝溪本色酒吧,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负责人:张劲。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色公司)诉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蓝溪本色酒吧(以下简称蓝溪本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本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银周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蓝溪本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本色公司诉称:原告本色公司是“本色”及“truecolor”商标的权利人。
该商标分别于200年10月7日、2003年4月21日、2005年6月21日和2005年10月21日相继注册在第41类、第42类、第43类演出、提供娱乐场所、娱乐、酒吧、咖啡馆、餐厅等服务项目上,注册证号分别为第3034330号、第1647674号、第3561241号、第3633462号。
原告自1999年持续使用本色注册商标至今,并在全国各地多个城市开设本色酒吧,在相关公众中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在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悠然蓝溪开办的蓝溪酒吧,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本色及truecolor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酒吧门头、广告牌、宣传灯箱等处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开设的上述酒吧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原告已开设多年的本色酒吧具有特定的联系,从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商誉和经济损失。
原告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本色”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在《皖西日报》上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支出8000元;
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蓝溪本色未到庭答辩。
原告本色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本色商标注册证。
证据2、被告酒吧门头照片,被告侵权的事实。
证据1-2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证据3、第3561241商标续展证明,证明:被告在原告第3561241商标有效期内侵权的事实。
证据4、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证据5、诉讼支出费用票据。
证据6、本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许可费收据(深圳福田店、广州店、成都店),证据5-6证明:原告损失的事实。
证据7、光盘(本色影响力)。
证据8、原告打假成果光盘“泉州电视台:同名惹来的官司”。
证据9、报纸报道的本色品牌影响力资料。
证据10、网络报道的本色影响力资料三张。
证据11、原告部分分店营业执照。
证据12、原告及其分店所获荣誉。
证据13、原告部分分店外观装潢、内部物品照片;
证据7-13证明:原告“本色”系列商标的全国影响力与知名度。
证据14、全国部分地方工商局针对原告投诉的答复,证明:原告“本色”系列商标的全国影响力与知名度,当地工商局对原告“本色”系列商标影响力、知名度的认可和对原告打假工作的支持。
证据15、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4)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066号)。
证明:原告“本色”系列商标的全国影响力与知名度,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审理的商标侵权案的看法和判决所依据的法条。
证据16、被告发布的侵权微信,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所举证据1-5,能够证明原告是“本色“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及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侵权事实,予以认定;
对证据6,原告未提供相应的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对证据7-13,因被告未到庭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综合认定具有真实性,对其“本色”系列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力与知名度的证明目的予以认可;
对证据14,系复印件,不予认定;
对证据15,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
对证据16,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所举证据,结合法庭调查,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本色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日。
2003年4月21日,原告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034330号,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4月21日至2013年4月20日。
2013年4月,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2011年10月7日,原告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647674号,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酒吧;
茶馆;
咖啡馆;
餐厅;
备办宴席;
鸡尾酒会服务;
假日野营服务(住宿);
旅馆预订;
自动餐馆;
饭店)),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0月7日自2021年10月6日。
2005年6月,原告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561241号,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注册有效期限:2005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
2005年10月,原告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633462号,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注册有效期限:200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
2015年5月20日,原告发现被告2015年4月30日核准成立的酒吧在外部装潢及标识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的名称、标识、图案及文字,认为侵犯了本色公司的合法权益,遂申请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对被告的外观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为此支出公证费1000元)。
该公证处遂依照相关程序,对被告的外观包括建筑物的外部装潢、建筑物所悬挂或张贴的字牌、标识、图案等进行查看、拍照,并制作《保全证据工作记录》,并出具(2015)皖六皋公证字第11589号公证书。
依据该公证书记载:被告在其建筑物上方悬挂“truecolor蓝溪本色”招牌,门头上方悬挂“truecolor蓝溪本色酒吧”字样。
本院认为:原告享有专用权的第3034330号、1647674号、第3633462号商标,均在注册商标的有效保护期限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名称虽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被告在使用该名称时应规范使用,且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本色”作为字号在相同的服务项目中突出使用,其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提供的酒吧服务与原告有某种联系,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享有专用权的系列注册商标在该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建筑物上方悬挂本色truecolor”,门头招牌悬挂“truecolor蓝溪本色酒吧”,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专用权的系列注册商标,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本案适用法定赔偿。
根据被告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期间,并考虑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本案具体案情,确定被告应赔偿数额以4万元为宜(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必要的合理费用)。
对于原告本色公司诉请被告蓝溪酒吧在《皖西日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因原告本色公司未举证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其商业信誉遭受损失,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五)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蓝溪本色酒吧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的“本色”系列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蓝溪本色酒吧赔偿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蓝溪本色酒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 武审判员 王世如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做、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