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知民初字第76号原告薛金星。
委托代理人曹吉洋,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云鹏,个体户,系兰考县艺林书店业主,经营地址开封市兰考县考城镇第一中学左侧。
原告薛金星因与被告刘云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金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薛金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金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薛金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