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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洪兴与上海老来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康林仁和家庭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30号
案件名称马洪兴与上海老来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康林仁和家庭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洪兴,上海老来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康林仁和家庭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郭氏新世纪科技发展(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30号原告马洪兴(MAHUANGHING),男,1948年11月5日出生,暂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老来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洲,该公司销售。

被告上海康林仁和家庭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郭美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郭氏新世纪科技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范圣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兴诉被告上海老来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康林仁和家庭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郭氏新世纪科技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洪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0元,减半为人民币29,000元,由原告马洪兴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胡 宓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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