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30号原告马洪兴(MAHUANGHING),男,1948年11月5日出生,暂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老来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洲,该公司销售。
被告上海康林仁和家庭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郭美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郭氏新世纪科技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范圣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兴诉被告上海老来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康林仁和家庭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郭氏新世纪科技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洪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0元,减半为人民币29,000元,由原告马洪兴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胡 宓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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