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再终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高林。
再审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林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石民五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生效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冀民申字第8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再审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向申请再审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相关法律文书该公司拒收,电话联系后被告知送达地址系分公司地址。
经查再审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2015年10月13日向该公司第二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该公司以无收件人姓名、电话为由将邮政快递退回。
电话联系向该公司确认法定代表人姓名后,2015年10月16日第三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无故拒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申请再审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五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