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丽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青湖镇尚庄村。
法定代表人朱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铭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阚先锋,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银基烯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谐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绍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艾,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丽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基烯碳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知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苏丽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准备谈判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丽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丽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93元减半收取1596.5元,由江苏丽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