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知民初字第85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京口区谏壁于北飞黄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谏壁镇于北农贸2号门面房。
经营者商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京口区谏壁于北飞黄批发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京口区谏壁于北飞黄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京口区谏壁于北飞黄批发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