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梁洛文,男,汉族,1977年6月1日,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豪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张林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洛文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豪联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30530500.9)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洛文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洛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洛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梁洛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