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63号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住所地:联邦德国克劳斯·菲舍尔街1呈。
授权代表马丁·亨格尔先生、乌尔里希·苏希博士。
被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远大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德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与被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以已与被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减半负担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