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70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杰瑞·唐纳德。
委托代理人任洁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会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博文。
委托代理人叶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港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安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港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蕴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