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13号原告上海鑫百勤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庄淑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成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创精密装备(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纪铁,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江富,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鑫百勤专用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创精密装备(安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鑫百勤专用车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鑫百勤专用车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鑫百勤专用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胡 宓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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