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阮子清,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代理人:蓝亮,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乐迪卡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贺春华。
委托代理人:黄洋,广州中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子清诉被告广州乐迪卡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630050257.4)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子清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子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子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阮子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