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三初字第0012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涂县华昌眼镜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负责人:谷荣,该眼镜店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当涂县华昌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以“与被告当涂县华昌眼镜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