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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床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元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1019号
案件名称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床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元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金榜麒麟床具有限公司,黄元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1019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床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学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利民、王春华,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元斌。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床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元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黄元斌未应诉答辩。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本案属于商标侵权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江苏省南京市我院管辖范围。

被告黄元斌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案依法应当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鸣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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