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481号原告林圣斌,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韩少朋,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西山大观雅康建材经营部。
登记经营者姓名:郑可潭。
注册经营场所:昆明大观木制品专业市场4-20号。
注册号:530112600171484。
被告张成全,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重庆市城口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林圣斌诉被告昆明西山大观雅康建材经营部、张成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圣斌撤回对被告昆明西山大观雅康建材经营部、张成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6.25元,由原告林圣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