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68号原告山东常林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张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孔行,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磊,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白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西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化树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翠莲,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系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山东省潍坊市。
委托代理人李江,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山东省潍坊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常林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白龙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常林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常林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山东常林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