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233号原告蔡彬,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
被告上海星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汤作霖,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彬诉被告上海星宠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彬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彬负担。
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徐燕华审判员 胡 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