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黄连福,商人,(无锡)有限公司厂区内。
委托代理人涂汉民,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海精机大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经济开发区锦丰路东侧、纬十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郑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连福与被告鼎海精机大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连福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黄连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连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连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