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四初字第00028号原告曲周县大河道亿鑫西瓜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邯郸市曲周县大河道乡后老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振海,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慧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曲周光明购物广场。
地址:曲周县光明街南。
法定代表人:罗红军。
委托代理人李毅,系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和平路450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
委托代理人李毅,该公司员工。
被告袁晓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周县大河道亿鑫西瓜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曲周光明购物广场、袁晓波、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主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曲周县大河道亿鑫西瓜专业合作社。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曲周县大河道亿鑫西瓜专业合作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