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68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桂香,女,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杨桂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