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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齐知民初字第16号
案件名称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知民初字第16号原告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克东镇保安街。

法定代表人石景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岩,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民,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经营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造纸路17号。

经营者余贤辉,男,1973年12月27日,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融鑫花园9号301室。

委托代理人文永明,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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