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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颖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96号
案件名称周颖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9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住廉江市(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

因本案于2015年4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10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1346个,予以没收。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无线移动电话机3台、IPAD平板电脑1台,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周某提出服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1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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