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知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富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文林周记鸭鸭脖店,住所地江阴市。
经营者王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文林周记鸭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文林周记鸭鸭脖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