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67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张巷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21111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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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熊延弼路。
法定代表人:汪新元,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旸,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孔玮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孔玮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