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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成与北京鑫源恒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1689号
案件名称张金成与北京鑫源恒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金成,北京鑫源恒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张金成,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

被告北京鑫源恒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井桥南优土阁B座2808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总经理。

原告张金成诉被告北京鑫源恒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鑫源恒安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金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鑫源恒安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金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成撤回对北京鑫源恒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金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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