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知民初字第00079��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沙溪镇吉麦隆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经营者徐仙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沙溪镇吉麦隆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