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大连和纵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韩庆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昊净,男,汉族,大连和纵食品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大连朝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金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玮,男,满族,大连朝和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张睿华,女,汉族,大连市西岗区总工会基层工作部长,住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和纵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朝和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和纵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和纵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