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知)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召县马市。
辩护人顾鹤东,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顾鹤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月始,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晨光”、“真彩”等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镇郑山头村XXX号的厂房内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水笔笔芯。
2015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厂房内的制假活动予以查处,并从上述厂房及临时仓库内扣押各类待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水笔笔芯。
其中,假冒“晨光”注册商标的水笔笔芯383,800支、假冒“真彩”注册商标的水笔笔芯383,200支,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3,334.6元。
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雷某某、蔡某、储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案发经过,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乐美文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资料、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出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中已予考量。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12月2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制假模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陶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