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76号原告:李忠富,男,汉族,住所四川省泸县。
委托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顶馨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波。
被告陆建波,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吴瑶,女,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富诉被告广州顶馨日用品有限公司、陆建波、吴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李忠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