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527号原告刘卫东,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媛妹,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达文,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双季。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东与被告周双季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刘卫东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卫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1元,本院予以全额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