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公牛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爱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公牛开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审被告深圳公牛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集浩大厦A1206,该地址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深圳公牛开关有限公司上诉提出本案应属在深圳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应由本院审理主张,其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