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19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百草园书社,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云泉路55号附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YK78Y47。
经营者:程春玲,女,汉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男,汉族,系程春玲丈夫,1973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百草园书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