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李锐,男,汉族,1988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房县。
委托代理人:吴伟标、高慧义,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永丽玩具行(经营者:李德炳,男,汉族,1961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房县红塔乡谢家湾*组***号),经营场所为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石路基36、38号二层2052档。
委托代理人:吴伟标、高慧义,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欣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扬州市五亭龙国际玩具礼品城艺墅馆303。
法定代表人:葛慧清。
原告李锐、广州市荔湾区永丽玩具行(以下简称“永丽玩具行”)诉被告扬州市欣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锐及原告李锐、永丽玩具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伟标、高慧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李锐是ZL201430103206.8“毛绒玩具”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
2014年9月,原告李锐与原告永丽玩具行签订了《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将上述专利排他性授权予永丽玩具行经营者李德炳使用,且原告永丽玩具行一直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至今。
2014年底两原告大量生产出涉案专利产品后,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络上大肆销售模仿涉案专利设计的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故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7590元(其中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53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60元),合计57590元。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锐是ZL201430103206.8“毛绒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该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4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8月27日。
2014年9月1日原告李锐与原告永丽玩具行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将该专利排他性许可予原告永丽玩具行使用,约定使用权转让的总费用为8万元,使用时间自专利申请日起至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之日止。
另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下:2015年2月3日,原告李锐来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对www.tmall.com网站中的托爱玩具旗舰店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的网页第一张截图显示,托爱玩具旗舰店公司名为扬州市欣田商贸有限公司。
保全的网页第二张截图显示,[托爱]玩具羊年吉祥物元旦年会礼品羊钱娃娃玩具羊钱娃娃毛绒玩具发财羊抱枕,促销价20.00及相应产品图片。
上述网页证据保全过程,有原告提交的(2015)粤广海珠第3369号公证书予以佐证。
另在上述网页中点击“请登录”,输入登录名及密码后,回到上述网页。
在该网页的数量栏输入“3”,点击“立即购买”,在弹出页面输入选择收货地址“广东广州(李先生)收海珠海幢福场路5号B栋8186××××8894894”,支付60元货款成功后,订单号为969278349282973。
上述网页证据保全过程,有原告提交的(2015)粤广海珠第3370号公证书予以佐证。
2015年2月6日,原告李锐依旧来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拆开了快递单号为“888370010845”的包裹。
后公证处对该包裹进行封存。
上述证据保全过程,有原告提交的(2015)粤广海珠第3381号公证书予以佐证。
2015年2月10日,原告李锐再次来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对www.tmall.com网站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公证。
在上述网页中点击“请登录”,输入登录名及密码后,在弹出的网页内点击“我的订单”出现的页面显示订单编号为969278349282973,运单编号为888370010845,2015年2月6日已被本人签收,收货信息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道福场路5号B栋801房。
上述网页证据保全过程,有原告提交的(2015)粤广海珠第3416号公证书予以佐证。
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物,内有被诉产品三个及标注制造商为被告的合格证一张,其中被诉产品照片如下:将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两原告认为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
原告本案主张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530元、购买被诉产品费用60元,并提交了票据。
原告为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还提交了律师函快递单一张及其生产的涉案专利产品库存积压的照片一张。
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生产的涉案专利产品大量积压无法销售出去,造成了原告严重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被告注册资本为10万元,经营范围为玩具、家居用品销售,成立于2010年3月25日。
本院认为:原告李锐是ZL201430103206.8“毛绒玩具”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原告永丽玩具行是ZL201430103206.8“毛绒玩具”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许可实施人,两原告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两原告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近似。
本案被诉产品与原告专利为同类产品毛绒玩具。
经对比,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都是整体站立并抬头的山羊造型,顶部为向左右弯曲的羊角,整体大致呈“¥”形,产品中上部绣有羊的眼睛、鼻子、嘴巴,区别点在于羊角部分的图案纹路不同及眼镜、嘴巴形状略有差异。
但上述区别点并未导致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产生实质性差异,故应当认定构成相似。
因此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销售被诉产品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在天猫网站上的托爱玩具旗舰店下单购买了被诉产品。
且根据该旗舰店网页显示信息可知该旗舰店的公司名为被告,可以认定被告系该旗舰店的经营者。
据此,足以认定被告存在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
被告未经两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侵犯了两原告的专利权。
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的诉求,于法有据。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侵权获利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类型,被告在天猫商城销售侵权产品,侵权范围广,被诉产品合格证标注被告还是该产品的生产商,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被诉产品销售单价等情况认为两原告请求经济损失为50000元合理,予以全额支持;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产品费用属于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开支,本院亦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扬州市欣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毛绒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扬州市欣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锐、广州市荔湾区永丽玩具行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三、被告扬州市欣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锐、广州市荔湾区永丽玩具行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759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40元,由被告扬州市欣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