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环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中路北侧中央商城第3#6#第6-107。
法定代表人胡祥。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泗阳县环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泗阳县环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泗阳县环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泗阳县环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