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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峰与游兴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61号
案件名称李峰峰与游兴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峰峰,游兴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61号原告:李峰峰。

委托代理人:邱士凯,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游兴华。

原告李峰峰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李峰峰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峰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峰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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