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61号原告:李峰峰。
委托代理人:邱士凯,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游兴华。
原告李峰峰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李峰峰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峰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峰峰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