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三初字第00066-1号原告河南容熙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陟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付品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容熙食品有限公司职员,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焦作市活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嗣昕,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容熙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鸿顺源鑫商贸有限公司、焦作市活泉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容熙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焦作市活泉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容熙食品有限公司对焦作市活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容熙食品有限公司对焦作市活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