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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驰与重庆佰朋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域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03号
案件名称何驰与重庆佰朋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域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驰,重庆佰朋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域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03号原告:何驰。

委托代理人:何科能。

被告:重庆佰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杨灿辉,经理。

被告:西安域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胜,经理。

本院在审理何驰诉重庆佰朋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域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驰于2015年11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800元应减半收取26900元,准予原告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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