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徐淮路南。
负责人李银久,该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乃翔,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继东,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长龙街30号。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名酒酿造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酒家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兆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娥,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培农,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诉被告陆继东、宿迁市洋河镇名酒酿造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