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
法定代表人:霍东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志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京信通信系统(广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霍东龄。
原审被告:京信通信系统控股有限公司(COMBATELECOMSYSTEMSHOLDINGSLIMITE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埔。
法定代表人:霍东龄。
上诉人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京信通信系统(广州)有限公司、京信通信系统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1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受理后,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立案日期推断在2014年11月3日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认为:经审查,本案立案日期为2014年6月27日,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2014年11月2日以前,当事人已经向原审法院起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审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继续审理。
本案立案日期在2014年11月2日以前,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9日向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当面送达《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副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的规定,可推定本案立案日期最早为2015年6月4日,且原审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亦为2015年6月4日。
因此,本案正式立案日期应当为2015年6月4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2014年11月2日后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已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广州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在广州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加盖的收文章注明本案案号(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14号,日期2014年6月27日。
本院另查明: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第四条的内容,原审法院2014年12月21日起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014年11月2日以前,当事人已经向原审法院起诉或者上诉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原审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继续审理。
2014年11月3日以后,当事人已经向原审法院起诉或者上诉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成立后尚未审结的,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京信通信系统(广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且本案属于2014年11月2日以前,当事人已经向原审法院起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审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故应继续审理。
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上诉提出根据原审法院送达的相关应诉材料的落款时间,其认为本案立案时间应当为2015年6月4日,故认为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莹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