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6147号罪犯雷成建,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穗花法刑初字第10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成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雷成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成建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0月23日至2015年7月2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9次;
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
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雷成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成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