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惠泽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刘缨宏,男,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代理人周岩,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惠泽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