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680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玉,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小松,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煌,男,汉族,1990年7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遥县。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蒲云平,主任。
本院在受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煌、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0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在该通知期限内,原告没有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