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57号原告:致茂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钦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毅,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广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乐金,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晓光,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尔威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钢,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致茂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广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尔威们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致茂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致茂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广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尔威们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1元(已减半计),由原告致茂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