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115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俊,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成会,个体工商户。
被告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购物广场。
负责人XX俊,经理。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