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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与上海微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350号
案件名称刘向东与上海微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向东,上海微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刘向东,男,1979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微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付飞,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诉被告上海微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东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

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陆凤玉审判员 胡 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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